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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「法」遺棄父母 寧願作公益

更新日期:2009/07/20 04:10

記者楊培華/專訪

幼時被媽媽遺棄,如今反被媽媽控告要求扶養的程小姐,可說是現行民法規定不周延下的被害人之一,她丈夫周先生表示,如今總算要修法,法務部當初曾把草案內容拿給他們看,「很重視我們的意見」,不過他認為草案應規定更周延一些,讓法律真正符合公平正義原則。

程小姐住在基隆市,當初一生下來就肢障,8個月大時遭母遺棄,33年後卻被媽媽告棄養,程小姐夫婦說,「不論官司輸贏,一定要盡一切努力扭轉這種不公平現象」。

程小姐說,當時媽媽找上門時,她根本認不出來,但媽媽卻說「就憑妳身上流著我的血」,以此要她扶養,還向法院提出告訴,案件目前在基隆地法審理。

周先生說,夫妻兩人曾向總統府、監察院陳情,如今總算獲知法務部要修改法令。不過周先生說,民法條文中,已明文規定父母與子女間「互」有扶養責任,但過去相關案例卻都忽略條文中的「互」字,這次修法應該清楚解釋。

網友「duck」也在部落格提到,因父親不負責,讓她們3個小孩從小吃盡苦頭。她氣憤地說,她們3個孩子與媽媽相依為命,事母至孝,卻被父親告,「如果將來我們敗訴,就請求法官把該付給父親的扶養費判捐給慈善團體,也不願給沒負過責任的父親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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